五年来,PM2.5年均浓度降幅近50%,长江上野生江豚稳定栖息11月3日,南京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交出了十三五的生态答卷:空气更加清新,长江南京段生态保护成效显著,身边的河流消黑消臭。

从10月底开始,国新办连续举行多场十三五发展成就系列新闻发布会,第一场就是生态环境部的。如果没有金融环境的反复,这5年环保企业的日子应该过得还可以。

第二届世界粮食论坛在意大利罗马开幕

三是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有力推动了经济高质量发展。缺钱的影响持续到2019年,直接导致的就是一轮混改潮。4 会迎来黄金十年吗?回顾过去,是为了更好地展望未来。经历过了这次挫折,相信不少环保企业应该会吃一堑,长一智,对于政策的变化有了一些心理预期和准备2 环保产业走出了一个倒V字众所周知,环保产业是典型的政策型产业。

没准,下一个十年,就将迎来环保产业的黄金十年了呢?。以前,经常听到有环保企业抱怨,环保风暴来了,工业企业都关停了,根本都不需要治理了。明确气候投融资相关政策边界,推动气候投融资统计指标研究,鼓励建立气候投融资统计监测平台,集中管理和使用相关信息。

充分考虑地方实际情况,实施差异化的气候投融资发展路径和模式。积极营造有利于气候投融资发展的政策环境,推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气候投融资的先进经验和最佳实践。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更好发挥投融资对应对气候变化的支撑作用,对落实国家自主贡献目标的促进作用,对绿色低碳发展的助推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开展碳捕集、利用与封存试点示范。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五、引导和支持气候投融资地方实践(一)开展气候投融资地方试点按照国务院关于区域金融改革工作的部署,积极支持绿色金融区域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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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调整产业结构,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二、加快构建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一)强化环境经济政策引导推动形成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环境经济政策框架体系,充分发挥环境经济政策对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引导作用。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推动小微企业和社会公众参与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推动建立气候项目界定的第三方认证体系,鼓励对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展第三方认证。

探索设立以碳减排量为项目效益量化标准的市场化碳金融投资基金。充分发挥市场在气候投融资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有效发挥金融机构和企业在模式、机制、金融工具等方面的创新主体作用。加快建立国家气候投融资项目库,挖掘高质量的低碳项目。(四)建立气候绩效评价标准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将环境、社会和治理等因素纳入评级方法,以引导资本流向应对气候变化等可持续发展领域。

气候投融资标准与绿色金融标准要协调一致,便利标准使用与推广。鼓励地方建立区域性气候投融资产业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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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我国金融机构和企业到境外进行气候融资,积极探索通过主权担保为境外融资增信,支持建立人民币绿色海外投贷基金。加快推动气候投融资相关政策与实现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中长期战略目标及国家自主贡献间的系统性响应,加强气候投融资与绿色金融的政策协调配合。

(二)营造有利的地方政策环境鼓励地方加强财政投入支持,不断完善气候投融资配套政策。以开放促发展、以合作促协同,推动气候投融资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积极参与气候投融资国际标准的制订和修订,推动中国标准在境外投资建设中的应用。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明确分工,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确保本意见确定的各项任务及时落地见效。研究制定符合低碳发展要求的产品和服务需求标准指引,推动低碳采购和消费,不断培育市场和扩大需求。推动气候投融资标准国际化。(三)引进国际资金和境外投资者进一步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和外资企业在气候投融资领域的务实合作,积极借鉴国际良好实践和金融创新。

增加森林、草原及其他碳汇等。(二)制订气候项目标准以应对气候变化效益为衡量指标,与现有相关技术标准体系和《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等相衔接,研究探索通过制订气候项目技术标准、发布重点支持气候项目目录等方式支持气候项目投融资。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不移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三)鼓励地方开展模式和工具创新鼓励地方围绕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差异化的投融资模式、组织形式、服务方式和管理制度创新。

(二)充分发挥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激励和约束作用稳步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建设,不断完善碳资产的会计确认和计量,建立健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风险管控机制,逐步扩大交易主体范围,适时增加符合交易规则的投资机构和个人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四、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与外资进入气候投融资领域(一)激发社会资本的动力和活力强化对撬动市场资金投向气候领域的引导机制和模式设计,支持在气候投融资中通过多种形式有效拉动和撬动社会资本,鼓励政银担政银保银行贷款+风险保障补偿金税融通等合作模式,依法建立损失分担、风险补偿、担保增信等机制,规范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支持符合条件的气候友好型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和再融资。(二)基本原则坚持目标引领。充分考虑地方实际情况,实施差异化的气候投融资发展路径和模式。支持地方制定投资负面清单抑制高碳投资,创新激励约束机制推动企业减排,发挥碳排放标准预期引领和倒逼促进作用,指导各地做好气候项目的储备,进一步完善资金安排的联动机制,为利用多种渠道融资提供良好条件,带动低碳产业发展。

支持地方与国际金融机构和外资机构开展气候投融资合作。(三)强化各类政策协同明确主管部门责权,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将气候变化因素纳入宏观和行业部门产业政策制定中,形成政策合力。

加快推动气候投融资相关政策与实现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中长期战略目标及国家自主贡献间的系统性响应,加强气候投融资与绿色金融的政策协调配合。以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和低碳发展目标为导向,以政策标准体系为支撑,以模式创新和地方实践为路径,大力推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以下简称气候投融资)发展,引导和撬动更多社会资金进入应对气候变化领域,进一步激发潜力、开拓市场,推动形成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能源结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积极营造有利于气候投融资发展的政策环境,推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气候投融资的先进经验和最佳实践。到2025年,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投资、金融、产业、能源和环境等各领域政策协同高效推进,气候投融资政策和标准体系逐步完善,基本形成气候投融资地方试点、综合示范、项目开发、机构响应、广泛参与的系统布局,引领构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气候投融资合作平台,投入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资金规模明显增加。

六、深化气候投融资国际合作积极推动双边和多边的气候投融资务实合作,在重点国家和地区开展第三方市场合作。以开放促发展、以合作促协同,推动气候投融资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积极参与气候投融资国际标准的制订和修订,推动中国标准在境外投资建设中的应用。(三)引进国际资金和境外投资者进一步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和外资企业在气候投融资领域的务实合作,积极借鉴国际良好实践和金融创新。(三)主要目标到2022年,营造有利于气候投融资发展的政策环境,气候投融资相关标准建设有序推进,气候投融资地方试点启动并初见成效,气候投融资专业研究机构不断壮大,对外合作务实深入,资金、人才、技术等各类要素资源向气候投融资领域初步聚集。

三、逐步完善气候投融资标准体系(一)统筹推进标准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标准对气候投融资活动的预期引导和倒逼促进作用,加快构建需求引领、创新驱动、统筹协调、注重实效的气候投融资标准体系。研究制定符合低碳发展要求的产品和服务需求标准指引,推动低碳采购和消费,不断培育市场和扩大需求。

七、强化组织实施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气候投融资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一带一路和南南合作的低碳化建设,推动气候减缓和适应项目在境外落地。

探索设立以碳减排量为项目效益量化标准的市场化碳金融投资基金。支持和引导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中国境内的气候投融资活动,鼓励境外机构到境内发行绿色金融债券,鼓励境外投资者更多投资持有境内人民币绿色金融资产,鼓励使用人民币作为相关活动的跨境结算货币。